建筑装饰安全玻璃详细条文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,制定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》,其条文明确规定如下: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,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、夹层玻璃以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,如安全中空玻璃等。那么一切用于建筑商业活动的玻璃要严格的符合其条文规定,例如卫浴间的钢化玻璃隔断以及夹层玻璃隔断,一定要符合其安全特性。而单片半钢化玻璃即是热增强玻璃、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的范围。
需要以玻璃为原材料的建筑材料,必须要使用安全玻璃:用于承受人行走的地面板,室内活动隔断、卫浴室围栏和屏风、幕墙,面积大于1.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,公共建筑场所的出入口和门厅,观光电梯以及其护栏外延,各种天窗、吊顶等建筑物。
专门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要具备独立生产的能力,具有完整的工艺装备,完善的生产、质量管理系统、严格的规章制度,还有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、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。
当有建筑物要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,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,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。如因这些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和重大的经济损失,建设单位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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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一固 更新时间:2011年12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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